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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包裝要求法律法規有哪些呢?我國對于產品包裝有一定的法律法規,許多人可能對此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網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一、產品包裝要求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包裝必須符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挟a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ǘ┯兄形臉嗣鞯漠a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ㄈ└鶕a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ㄋ模┫奁谑褂玫漠a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ㄎ澹┦褂貌划?,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二、哈爾濱包裝制作產品包裝要求
根據GB1.7《標準化工作導則產品包裝標準的編寫規定》第3章的規定,編寫產品包裝標準時除應符合GB/T1.1的規定外,還增加了兩項具體要求:
1、應將包裝、流通環境條件具有共同要求的產品劃分為一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包裝標準。該條規定就是要求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準。它是針對以往沒有單獨的產品包裝標準,產品包裝要求只在產品標準中籠統地列幾條,不能確保產品安全而提出的。但為控制產品包裝標準數量過多,規定按包裝、流通條件要求大致相同的產品分類,每類產品單獨制定產品包裝標準。如GB 4856《針棉織品包裝》中包括幾十種產品。
2、產品包裝標準中規定的技術要求,應能用試驗方法等加以驗證。該條規定要求在產品包裝標準中只規定那些能夠得到證實的特性。沒有具體內容的空洞要求不允許寫入標準。產品包裝標準中的要求應盡可能用數值表示,并可以用試驗方法加以驗證。
三、哈爾濱包裝制作產品包裝說明
產品的包裝說明是包裝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宣傳產品功效、爭取消費者了解、指導人們正確消費方面有重大作用。
1、包裝標簽
包裝標簽是指附著或系掛在產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圖形、雕刻及印制的說明。標簽可以是附著在產品上的簡易簽條,也可以是精心設計的作為包裝的一部分的圖案。標簽可能僅標有品名,也可能載有許多信息,能用來識別、檢驗內裝產品,同時也可以起到促銷作用。
通常,產品標簽主要包括:制造者或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商標、成分、品質特點、包裝內產品數量、使用方法及用量、編號、貯藏應注意的事項、質檢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等內容。值得提及的是,印有彩色圖案或實物照片的標簽有明顯的促銷功效。
2、哈爾濱包裝制作包裝標志
是在運輸包裝的外部印制的圖形、文字和數字以及它們的組合。包裝標志主要有運輸標志、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三種。運輸標志又稱為嘜頭(Mark),是指在產品外包裝上印制的反映收貨人和發貨人、目的地或中轉地、件號、批號、產地等內容的幾何圖形、特定字母、數字和簡短的文字等。指示性標志是根據產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產品,用醒目的圖形和簡單的文字做出的標志。指示性標志指示有關人員在裝卸、搬運、儲存、作業中引起注意,常見的有“此端向上”、“易碎”、“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等。警告性標志是指在易燃品、易爆品、腐蝕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的運輸包裝上印制特殊的文字,以示警告。常見的有“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等。
3、暗示功效的語言不能使用新規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嬰幼兒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須標識營養成分,即營養標簽。不得標示的內容包括:對某種疾病有“預防”或“治療”作用等內容。
4、防腐劑寫具體名稱新規要求:食品配料表中各種配料應按制造過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排列。新規要求:嬰兒配方奶粉應標明營養素、熱量、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的標簽,應標注“原產國或地區”等。
5、哈爾濱包裝制作產品名稱和字號要統一新規要求:進一步強化食品標簽的真實性,不允許利用產品名稱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欺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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